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和债务作出的一揽子安排,属于内部合意,只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房子没过户前,约定拿房的一方享有的只是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权,而非物权本身,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法律上的产权人,银行据此查封并无不当。
一方在负债后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把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对债务知情的,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真想保住房子,应当及时办理过户,让产权名实相符,财产分割也要公平合理,而不应让负债方“净身出户”。
案情简介:
王芳与李洋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洋名下。后李洋以该房屋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因未按期还款,银行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该房屋。而此前,王芳与李洋已协议离婚,约定房屋100%归王芳所有,但双方始终未办理过户。王芳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提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芳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己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不能简单以协议约定为准,而应结合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合理、房屋未能过户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认定。经查,案涉贷款发生于2016年,李洋自2018年1月起开始逾期,王芳恰在此时获悉该笔债务,随后于同年2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仅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即案涉房屋和车辆全部归王芳所有,并在协议中将共同债务记载为“无”。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协议签订于债务形成之后,财产分割显失均衡,故判决驳回王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将来处置房屋时应为王芳保留必要份额。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法院《离婚约定“净身出户”,能否逃避强制执行?》2026.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