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观点:
女方家庭关于80万元款项大部分已用于订婚时花费以及女方与男方同居期间开支,但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男方与女方订婚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已生育一子,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同时考虑到女方与男方举行订婚仪式及同居期间必然支出一定的费用,故女方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综合考虑本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水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涉案彩礼的使用及消耗情况等因素,兼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彩礼按给付数额的60%返还,即女方家庭应向男方家庭返还彩礼48万元。
通常情况下,彩礼的给付、收取及支配、使用均是在婚约男女及双方父母参与下完成的,涉及婚约男女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故作为女方的父母,应与女方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在订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期间育有一子,彩礼的给付目的已然实现,故原则上不应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判决返还60%彩礼不当。
鉴于女方订婚后仍与案外第三人数次进行不正当交往,对双方最终关系破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本院酌定返还彩礼10万元,该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女方家庭提出的女方父母不应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的彩礼虽然转入女方名下账户,但男方家庭给付彩礼的对象并非限于女方个人,而是整个女方家庭,女方系代表女方家庭收取,故女方、女方父母亦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再者,在该类案件中,对于双方过错问题搜集相关证据还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影响法官的感知及具体彩礼返还数额。当然,笔者比较好奇中院法官是依据何种证据认定女方与案外第三人有数次不正当交往的?公开裁判文书中并未有证据目录体现,个人猜测大概率是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或其他视频资料被男方查获收集的。
蔡思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