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当出轨男签下那份标注着不可撤销的50万豪车赠与协议时,他满心盘算的是用金钱维系与婚外情人的关系,妻子财产权益从未出现在他的考量中。
直到他迟迟未予兑现,情人持协议将其诉至法庭索要40万违约金时,这位男士仿佛才骤然想起自己的已婚身份。他为守住钱财不惜在二审中自曝自己对情人隐婚,痛斥出轨没有道德底线,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据理力争“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不惜拉出原配声明其对自己的出轨行为不知情,仿佛自己始终是维护与原配婚姻的忠诚卫士,这番操作将极端自私演绎得淋漓尽致。
一审由于男方未出庭,法院认定赠与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有效,男方应支付女方违约金。二审由于男方的自证已婚及其原配的不知情声明,法院认定该协议因侵犯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
一二审判决其实都很常规,关键就在于一审法院未审查男方的婚姻状态。实际可能男方本以为一审法院会核实自己已婚,进而判决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自己能稳赢官司才坦然未出庭。一审法院估计也没想到还有这层狗血关系,直接按一般赠与合同纠纷处理了,男方二审才不得不当庭自曝,故也才有改判之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定性为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可以主张无效。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在本案中,出轨男恰恰是婚姻的破坏者,他却成功利用该条法规保全了40万。他从未真心维护原配利益,仅在个人财产受威胁时,才慌忙想起夫妻共同财产这块法律盾牌。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原配的“不知情声明”,客观上却保全了丈夫曾试图赠与情人的钱财。
法律因保护无过错方而否定协议,但本案最终获益者却是背叛婚姻的过错方,情也偷了,钱也守住了。男方的抗辩策略虽取得胜诉结果,该份判决书也永久记录了他的不堪:赠与情人时肆意践踏婚姻,履行赠与时又高呼婚姻神圣,法律或许能允许他通过原配的手保住钱财,但信任崩坏的代价,远非四十万能赎。
案情简介:
被告张大强与案外人范女士于202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至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张大强同时与原告葛小美在2022年8月左右至2024年5月左右期间存在恋爱关系。
2024年1月30日,张大强与被葛小美基于恋爱关系签订《无偿赠与协议》,约定张大强自愿出资无偿赠与葛小美沃尔沃汽车一辆(价值50万元人民币),赠予不附带任何条件,张大强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以相当于该汽车总价款的80%向葛小美支付违约金。
葛小美称该协议系被告张大强和其谈恋爱期间与案外人范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张大强为求葛小美原谅而承诺赠与其汽车一辆,并写下案涉协议,自己与张大强恋爱期间不知道其是已婚状态。
后张大强未履行该赠与协议,故葛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大强支付违约金400000元。
张大强辩称该协议是隐瞒妻子所签,属于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协议应因危害其婚姻关系,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一审法院观点: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该赠与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原、被告在赠与协议中约定若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则以相当于该汽车总价款的8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车辆,因此,原告有权基于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赠与协议附结婚条件,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烟台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大强与案外人范女士于202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至今。2024年1月30日,上诉人张大强与被上诉人葛小美基于恋爱关系签订《无偿赠与协议》,后上诉人张大强未履行该赠与协议,系客观事实。被上诉人葛小美自认其与上诉人张大强在2022年8月左右至2024年5月左右期间存在恋爱关系,因上诉人张大强欲向被上诉人葛小美无偿赠与400000元的协议发生在上诉人张大强与案外人范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审中案外人范女士明确表示其不知情且不认可,上诉人张大强的无偿赠与行为侵犯了案外人范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并且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协议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赠与协议有效,明显不当。即使本案上诉人无权主张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上诉人在协议约定给付之前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现上诉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400000元不妥,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2025)鲁06民终7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