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典型的兜底性条款。能否重新分割,主要争议在于银行存款是否涵盖在兜底条款中。对于银行存款,正常人都能够知晓对方名下必然存在的财产类型,毕竟一个成年人名下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双方既然如此约定,自然默认放弃对对方名下存款的权利。此时一方再以对方名下存款未予分割为由请求重新分割,基本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否则此类兜底条款将完全失去意义。
当然,如果能够举证对方存在隐瞒、转移行为,亦可突破兜底条款的限制。举个极端的例子,一方在离婚前不久中得巨额彩票,奖金全部存入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对其名下存款并没有合理预期,此时即便存在兜底条款,那法院大概率还是会支持重新拿出分割。
案情简介:
黄某1与谢某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5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载明:……三、双方婚后无共有财产,债权及债务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四、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须负法律责任。” 后黄某1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谢某1名下存款。
一审法院观点:
婚后财产纠纷是对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和离婚后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黄某1、谢某1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确认,并由天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黄某1仅提交了谢某1名下存折的存取记录,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协议可撤销的情形,《离婚协议书》已确认双方婚后无共有财产、债权及债务需要分割,且已明确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故黄某1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广东广州中院观点:
本案中,黄某1与谢某1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有财产,债权及债务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须负法律责任。”签订离婚协议时,黄某1、谢某1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1并未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非法情形,故该离婚协议书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而且,在案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黄某1与谢某1之间尚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离婚后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即23万元存款需要再次分割,一审驳回黄某1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索引案例:(2025)粤01民终249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