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父母法定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子女依法主张的权利。本案中,男方因意外受伤导致收入锐减,原有抚养方案已无法满足子女需求,此时即便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为抚养方,子女仍有权要求女方承担抚养义务。
对于该种情形,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事后起诉多为抚养方以子女名义提起,若轻易支持,可能违背离婚时的真实意思,有违诚信。另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在必要时有权提出超出协议约定的合理抚养费请求,应予支持。还有一种法定情形,即若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更,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优先,本案即是如此。
在此也提醒广大家长: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父母责任终身存在。离婚时若选择一方全额承担抚养费的方案,务必权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故,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对相关条款进行合理设置,避免因突发情况引发纠纷,让孩子陷入讼累。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三名子女,二人于2023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三名子女均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李某不支付抚养费。2025年王某意外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多日,出院后不能干重活,收入减少。三名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观点:
三原告父母就原告抚养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但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之间关于抚养费的内部约定,仅约束缔约双方,不能对抗未成年子女依法获得抚养保障的法定权利,更不能免除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王某在离婚后独自抚养三子女,王某收入能力直接影响三子女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王某意外受伤,身体多处骨折,其身体状况影响工作能力和收入,导致抚养能力降低,加之三子女生活学习等费用需求增加,此种客观情势的重大变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原告主张抚养费,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现阶段成长教育的实际需求、本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王某劳动能力受损后的抚养现状、李某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双方前期离婚协议约定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综合考量,依法酌定李某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案例索引:山东高法公众号《离婚协议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子女还能主张抚养费吗?》2026.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