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闹得沸沸扬扬。
原告优酷起诉被告蜀黍公司侵权:截图涵盖电视剧的主要内容,构成侵害优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被告蜀黍公司辩称: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且声明要求上传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平台注意义务。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法院认为:通过比对,截取的图片画面属于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但蜀黍公司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再者,涉案图片集目的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并不属于合理引用。且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8月6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蜀黍公司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决蜀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那么,著作权中的“合理引用”如何认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是该款规定体现出的目的,不能有商业性的目的,更加杜绝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此案被告作为一个公司,发布图片集的行为很难不被认为不具有商业目的。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则说明了引用的内容不能涉及被引用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更不能表现出被引用作品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此案中,图片集虽说以视频播放后仅有数十秒,但播放后,基本涵盖了被引用作品的核心内容要点,造成观看者看过这些图片集后已了然被引用作品的主旨概要,失去观看原作品的兴趣,具有不良影响。
故引用他人作品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但把握侵权的界限是必要的。既然是合理引用就应当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不应当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