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婚姻财产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以法定共同制为原则、约定制为例外。若无书面财产约定外,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案涉房屋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特别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所称“个人借款购房”,涉及的是购房资金来源及债务性质问题,与房屋本身的权属认定属于不同层面。婚后购房主张个人财产,须有明确约定或能证明资金完全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且未与共同财产混同,仅凭“钱是我借的”,不足以推翻共同财产的认定。
当然,房屋既认定为共同财产,为购置该房屋所负债务亦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双方各取得50%产权份额、债务平均负担,权利义务对等。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女士系重组家庭,婚后二人性格相悖,长期矛盾频发。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李女士抗辩房屋系其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购置,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诉称,与李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矛盾曾多次起诉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李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案涉房屋是我以个人名义借款全款购置,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与王先生无关。王先生补充述称,婚后家庭全部收入及财产均由李女士掌管,夫妻共同财产足以全额支付购房款,案涉房产并无向外借款购置的必要。
法院观点:
案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所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前提下,相应购房债务应由王先生、李女士共同偿还。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李女士各取得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购房所负债务由王先生、李女士平均负担。
索引案例:海淀区人民法院公众号《婚内以个人名义借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