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房子明明约定归我了,为什么法院还能查封?这是很多当事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第一反应。王某与张某于2020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但房屋登记并未变更。正是因为没有变更,才最终导致了败诉。
在法律上,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内部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中不仅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同样不能自动对抗强制执行。本案离婚协议形成于债务发生、法院查封房屋之后,该财产分割约定仅在二人之间产生债权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能对抗在先的强制执行
要想真正对抗执行,最根本的途径是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完成物权公示。无论是婚内财产协议还是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后,应当尽快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产权登记至约定的一方名下。只有完成登记,物权变动才发生对外效力,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及申请执行人。若仅停留在协议层面而未办理登记,一旦登记权利人对外负债,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实际权利人以内部协议主张排除执行,将面临极大的举证困难和法律障碍。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4年,王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处。2020年,王某与张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2025年,张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经调解确认,张某对共计7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未按期还款,张某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2026年,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自行偿还。随后,王某以自己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
法院观点:
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内部约定,依法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公示效力。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在债权形成时知晓该婚内财产约定,故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其次,王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形成于案涉债务发生、法院查封房屋之后,该财产分割约定仅在二人之间产生债权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能对抗在先的强制执行。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仅处置其中属于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份额,并不会侵害王某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王某的异议请求。
索引案例:济宁市兖州区法院公众号《婚内、婚后皆约定房产归一方,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