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分享: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向第三人追偿?分类: 劳动工伤, 案例参考2024年4月23日标签: 劳动工伤工伤保险工伤纠纷社会保险福州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州律师蔡思斌 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判决由侵权人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医疗待遇39079.50元。 2018年12月10日,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宜兴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工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许某某受伤。2019年1月29日,宜兴市人社局认定,许某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同年7月,许某某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经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许某某272313.93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宜兴市人民法院调查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许某某向宜兴市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宜兴市社保中心核算支付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3853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并通知王某某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果,酿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职工因侵权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经法院判决侵权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法院执行后侵权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终结执行,工伤职工未获得医疗费用赔偿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并向侵权人追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同的救济方式和法律关系,职工由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的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侵权人的责任不能因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免除,但侵权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 本案的侵权人由于执行不能并未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应偿还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医疗待遇,侵权人在偿还后可以核减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款项。因此,不论工伤职工是否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未获得民事赔偿的,社保经办机构均应当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侵权人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追偿,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福州市律师协会举办“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交流活动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举办“毒品案件分享会”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评析:男方为结婚送房给女方,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案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2025年8月18日福州律师评析:原配告小三索138万“情债”,老公自认出轨情深,小三咬定是“嫖资”,猜猜谁会赢?2025年8月15日福州律师评析:父母借女儿名购买千万房产,离婚后父亲竟“代理”女儿把房“送”给自己再卖掉!该行为是否侵害女儿权益?2025年8月13日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协议约定根据金价按月支付房屋补偿款,金价暴涨后拒绝按约履行,法院如何处理?2025年8月11日福州律师评析:恋爱一个月转账十一万后分手,男方认为是彩礼要求返还,女方却说是包养费应为赠与,猜猜谁会赢?2025年8月8日福州律师评析:房子住了十五年,房产证却非己名!姐妹两家房产交易竟是一场骗局?房产到底归谁,两审判决竟截然相反!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