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分享:借款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要求给付利息,法院会支持么?分类: 合同债务, 案例参考2024年5月7日标签: 民间借贷福州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法应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予以支持,但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借款虽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仍予支持。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属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原告依法可要求被告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原告请求参考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成武法院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一行莅临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师原创:一文理清: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买卖、赠与、继承给子女或他人?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解答:小区下水管道反水导致家里被淹,应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附参考案例2025年7月14日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协议写明孩子成年后仍需付大学学费,若一方违约不履行,另一方起诉能获支持吗?2025年7月11日福州律师评析:丈夫出轨为保婚赠房与妻约定永不离婚,妻子坚持离婚他反悔,法院判必须给房!新规施行后或有反转?2025年7月9日福州律师评析:最高院宣布:烂尾楼业主不用还贷了!法院判了,烂尾楼业主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无需还贷,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2025年7月8日福州律师评析:闹离婚期间妻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亲戚,离婚后亲戚持证要求男方搬走,能行吗?2025年7月7日福州律师提醒:注意:婚前隐瞒这几类重大疾病,配偶方有权撤销婚姻!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