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但从本案展现案情来看,房屋购房款是女方家庭出资,而车子也是女方朋友实际购买。在两个孩子抚养权均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情况下,男方约定房子归女方个人所有,房屋贷款由女方个人承担,属于是双方综合考虑婚姻存续过程中双方的贡献程度、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房屋及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出资来源等多重因素后所制定的分配方案,虽然男方是净身出户但并无明显不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人有逃避财产的主观恶意,因此债权人无权要求撤销。
从债权人角度反思,也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家庭如果内部串通,债权人利益是很容易受到侵害的。举个例子,假设男方实际上亦有出资购房,只是男方在事先通过资金过桥或者现金取现方式设计成是女方家庭全部出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显然不可能证明上述事实,而夫妻双方则通过上述方式规避了夫妻共有房产被执行的风险。因此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最好还是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让债务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张先生出借给邹先生200万元,后因邹先生逾期未还,张先生将邹先生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邹先生与配偶王女士登记离婚,双方约定邹先生支付女儿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学费以及未成年儿子的抚养费每月共计1万元,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所有权归女方王女士所有,该房屋全部剩余银行贷款由女方个人负责偿还,女方名下一辆小轿车,为女方单独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债权,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发生的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个人独自承担。张先生认为邹先生与王女士夫妻感情很好,因邹先生欠钱、房屋被查封,双方才离婚。邹先生净身出户,系恶意逃债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配和邹先生支付抚养费的约定。
庭审中,邹先生称,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是王女士的家人支付的;车辆指标属于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将原有车辆变卖后帮邹先生还债,保留的车牌出租给了朋友,车是朋友购买的。离婚时双方名下各自都没有多少存款,大女儿在上大学,儿子在上小学,且王女士退休金很低只有二千多元,王女士每月要还四千多元的住房贷款,所以就约定了相关生活费和抚养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称,邹先生所述属实,房屋是王女士的母亲和姐姐打款购买;车辆原系一大众,后变卖车辆偿还了对张先生的欠款,指标出租给朋友;王女士账户中的钱是哥哥存入的,准备给母亲做手术,也被冻结,延误了母亲的治疗,双方才离婚。
邹先生和王女士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学生证、退休证、病理检查报告、车辆指标租赁协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联小票、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等证明上述事实。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涉案房屋购房款来源、房贷偿还情况以及车辆的购买价值、购买年限、离婚时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属于邹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张先生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协议将涉案房屋、车辆归王女士一人所有的行为存在逃避债务履行的目的。另外,有关生活费、抚养费、银行存款的约定,也不属于邹先生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索引案例:海淀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债务人离婚时“净身出户”,债权人能否要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