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关于“带孙费”,虽然本案中法院认为照顾外孙女的行为是基于血脉亲缘关系而形成的帮扶,承载着情感寄托和责任传承是“有因”,以不构成无因管理驳回原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实践中亦有支持“带孙费”的案例,支持观点认为,隔代抚养不是法定义务,(外)祖父母对孙辈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基于公平原则,(外)祖父母有权主张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不过此类案例一般针对的是父母逃避抚养义务,将孩子丢下交给(外)祖父母抚养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外)祖父母本就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相应的劳务费用,那自然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带孙费”。
案情简介:
小静与小黄恋爱结婚后,分别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二女。期间,小静母亲老刘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负责照顾孩子。2019年,小静、小黄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小黄抚养,小静不支付抚养费。然而,为了方便孩子读书,二人离婚后,小女儿一段时间随小静生活,一段时间随小黄生活。在小女儿跟随小静生活期间,小黄给付了生活、教育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2024年,老刘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黄、小静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间照料两名孙女的劳务费39万余元。
法院观点: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家庭互助不适用无因管理。在本案中,老刘作为外婆,在女儿和女婿仍具备抚养能力时,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照顾外孙女的行为是基于血脉亲缘关系而形成的帮扶,承载着情感寄托和责任传承,是“有因”而非“无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老刘对女儿、女婿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的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如果将长辈对晚辈的日常照顾简单归于劳务交易,家庭成员的关系割裂化、契约化、机械化,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据此,依法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
索引案例:湖北高院公众号 《老人带孙索要39万“带孙费”,法院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