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女方能够二审翻盘,主要得益于法院对以下三个关键因素的考量:第一,购车款已支付,车辆已登记在女方名下,财产权利已转移,故赠与行为已完成且无法定撤销事由。第二,双方同居长达五年,购车为双方共同生活所需,且同居生活中女方亦有相应的家庭付出。第三,男方主张该车辆是附条件赠与或彩礼,但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结婚合意,自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际来看,6.8万购车款确属大额支出,二人同居多年,按常理来看也是往结婚方向发展,一审法院认定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亦不无道理,男方败就败在未能围绕这一核心观点补充证据,导致二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后,认定购车款属无偿赠与,女方无需返还。
这也提醒大家,恋爱同居期间的大额财物往来,最好能有明确书面约定,若双方真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无论是给付彩礼还是大额转账,都应当保留好聊天记录等能证明“结婚目的”的证据。
案情简介:
齐某与王某于2021年5月相识,6月起同居,直至2025年9月齐某搬离,双方同居长达近五年。共同生活期间,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共计41240.6元用于日常开销。此外,齐某也曾为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缴纳租金、水电暖等费用,其余费用由王某承担。
2021年12月5日,齐某出资68000元为王某购买二手车一辆并登记在王某名下。后双方未登记结婚且结束同居关系,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购车款68000元、以结婚为目的支出的款项5万余元及为王某儿子结婚支付的11000元,合计13万余元。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小额财物赠与、日常的消费支出、特殊含义的转款、应当认定为是维持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赠与和双方的共同消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款项没有法律依据;而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保持稳定的恋爱关系、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原告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为被告购买车辆,支出68000元,系大额支出,现被告明确表示不愿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被告取得的该部分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1000元的诉请,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此笔款项的给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上诉人王某是否应当返还购车款68000元。首先,被上诉人齐某与上诉人王某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为上诉人王某自愿购买案涉车辆,并将该车辆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应为被上诉人齐某对上诉人王某的无偿赠与行为。被上诉人齐某主张其是以购买车辆代替彩礼给付,但上诉人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被上诉人齐某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的成立,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次,被上诉人齐某对上诉人王某的该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再次,被上诉人齐某与上诉人王某恋爱同居长达五年时间,该案涉车辆亦是用于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所需,故,被上诉人齐某诉请上诉人王某返还购车款68000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某主张其不应返款购车款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5)陕0304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26)陕03民终1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