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中,程龙儿子提交录音试图证明父亲已将售房款赠与孙女,结果适得其反。从证据策略角度分析,程龙儿子若未提交该录音,而仅主张程龙生前已将109万元售房款以实际交付方式(存入儿媳账户)完成赠与,结合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法院完全有可能认定赠与成立,毕竟其他六个姐妹同样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这笔钱是交由儿媳保管。
然而,程龙儿子提交的录音既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录音遗嘱形式要件(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未记录各方姓名及日期),又无法证明程龙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这份“四不像”的证据,既不能作为有效遗嘱排除法定继承,也无法证明赠与合同成立,反而将案件性质锁定为遗嘱继承纠纷。法院据此认定录音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逻辑上顺理成章。事实上,如果没有提交这份录音,单纯主张赠与并聚焦于款项已经交付,其处境反而可能更为有利。
本案还揭示了一个司法实践倾向,法院对于老年人处分大额资金,要求其意思表示必须明确、清晰。如果老年人确实有将大额资金赠与特定子女或孙辈的意愿,最稳妥的方式是在转账时直接予以明确。否则,一旦老年人去世,其他继承人跳出来主张该笔款项只是交由受赠人“保管”而非赠与,赠与人又已不在世,受赠人将陷入举证困难、百口莫辩的尴尬境地。虽然不一定就会败诉,但终究是徒增争议。
案情简介:
程龙(化名)与李丽(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六女一子。程龙与李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一幢三层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程龙名下。2023年3月,程龙将前述房产以110万元的价格(其中1万元系中介费用,由程龙儿子支付)转让给案外人,并在当月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售房款109万元存放在其儿媳的银行账户上。李丽与程龙先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去世。程龙与李丽的六个女儿主张,其父母已先后去世,故售房款109万元应系程龙的遗产,六女一子应均等分配。六个女儿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程龙儿子分别向六人各支付售房款的七分之一。程龙儿子认为,案涉房产系由自己和程龙共同建设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在案涉房产出售后,程龙就已明确表示将售房款赠与孙女,故109万元不属于遗产,无需另行处分。程龙儿子提交了一份程龙的录音予以证实。
法院观点:
案涉房产系程龙与李丽生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109万元应属于程龙与李丽的遗产。程龙儿子主张程龙生前已将案涉房产赠与孙女并提供录音为证,但该录音无法证明程龙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该录音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应属无效遗嘱,故本案应依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一女儿因患有小儿麻痹(瘫痪)综合征,生活无法自理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程龙儿子和另一女儿对被继承人程龙与李丽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义务,且在二被继承人生病住院期间主要由程龙儿子照顾,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尽善尽孝的良好风气,认定其可以多分遗产。法院酌定109万元遗产分配如下:患有小儿麻痹(瘫痪)综合征的女儿继承30万元,程龙儿子继承23万元,承担了主要照顾义务的女儿继承16万元,其余四个女儿各继承10万元。程龙儿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程龙儿子的再审申请。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索引案例:人民法院报案例《男子拿出录音拒与六姐妹共分父母遗产,法院:录音无见证人不具遗嘱效力,按法定继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