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公司的重要途径。退出公司的股东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经常会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司法实务中对该担保行为效力认定存在分歧。法院认为担保无效主要理由是:担保行为可能会导致转让股权的股东抽回出资,从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认定担保有效主要理由是:公司担保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担保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担保不是必将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
一、认定担保无效的情形
1、违反《公司法》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担保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今朝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目标公司,其所担保的付款义务为今朝公司的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责任,在受让人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今朝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代为支付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将导致今朝公司原股东从公司退出后的出资款由公司支付的法律后果,这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中禁止股东从公司抽逃出资的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今朝公司承担担保吕东升、靖勇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为无效条款,今朝公司不承担对涉案股权转让款的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71号民事裁定书:《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如果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就会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有违《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本案中,按照案涉《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投资返还协议》的约定,由邦奥公司对郭丽华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意味着在郭丽华不能支付转让款的情况下,邦奥公司应向郑平凡、潘文珍进行支付,从而导致郑平凡、潘文珍以股权转让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
2、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损害债权人利益,担保无效。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终228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法》不禁止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必须履行合法的程序。虽可以证明公司曾召开股东会对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表决,但该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表决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担保行为不合法。转让股东为了保证实现其债权,受让股东为减轻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合谋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无效。
二、认定担保有效的情形
1、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970号民事裁定书:万晨公司根据《股权协议书》已于2012年8月22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陈伙官已经不再是万晨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发生在陈伙官、胡升勇两个股东之间,陈伙官出让自己持有的万晨公司60%的股权,胡升勇受让股权并应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股权协议书》约定万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万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担保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主张无效缺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849号民事裁定书:关于案涉担保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问题。棒棒娃公司作为案涉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有关公司担保的相关规定。棒棒娃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与债务人李湧形成新的债之关系,对李湧享有追偿权,故该担保并不损害棒棒娃公司的利益,其有关案涉担保构成抽逃出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吴旭与郑夏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吴旭已将其持有的鑫扬公司20%的股权变更至郑夏珍名下,而非由鑫扬公司自己持有,并无发生鑫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之情形,鑫扬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亦有权向郑夏珍追偿,并不必然导致鑫扬公司资产的减少,因此,鑫扬公司关于该担保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该问题《九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曾有过明确规定,“10.【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公司与转让股东签订协议,承诺对股权转让款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议程序,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但最高院最终在正式稿中删除了该条,这也侧面说明了最高院内部对该问题仍然存在分歧。
笔者个人倾向于认定担保有效,正如(2019)最高法民申4849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所述,在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责任后,公司依然可以向债权人即出让股东追偿,公司的权益并不必然遭受损失。并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应当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