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案研究需要,不经意间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搜索到该系列案件,案件事实相当清楚,但当事人为此诉讼十余场,时间延续近十年,实在令人叹惜!普通人有时一辈子都打不上一场官司,而我们案件的主人公林美珍、林美玉在本可退休、安逸养老的大好时光却一直在与自己的父亲、兄弟、行政部门打了十余场官司。我不是案件的经办律师,我无从知晓当事人的心态,但从局外人心态揣摩,从如我在诉假设中去想像,那样一败再败,偶有胜诉加成,却再遭打击的日子也是很难熬的吧。
案件基本事实:林德旺与王碧英育有二子三女,分别为林大勇、林二勇、林美玉、林美珍和林美珠。夫妻二人婚内购有台江区隆平路20号房产一套,又有祖遗产业原台江区堤埕道76号一套,两套都为夫妻共同财产。1995年,王碧英去世,生前无遗嘱,遗产未分割。1998年,堤埕道76号拆迁,回迁安置于台江区亚峰新区13座607单元和14座501单元。2007年4月24日、2007年5月1日,林德旺与林大勇分别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将亚峰新区13座607单元以13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大勇。2007年6月,林大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诉讼第一战:当事人林美玉、林美珍以法定继承为案由,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要求法院确认各继承人对上述三套房屋的房产份额,后可能是因法官的提醒,二姐妹在诉讼中撤回了对已经由父亲林德旺过户到哥哥林大勇名下亚峰新区13座607单元房屋的分割请求。
台江法院:台江区隆平路20号和原台江区堤埕道76号安置房中亚峰新区14座501单元应属林德旺与妻王碧英夫妻共同产业,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因王碧英已故,生前无遗嘱,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取得,即由原、被告按份继承取得……故原、被告应继承的份额均等,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林大勇、林二勇、林美珠表示对其母亲王碧英的遗产各自应继承的分割赠与林德旺是行使其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判决:一、台江区隆平路20号(属3区20段954A地号)房屋原告林美玉、林美珍各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林德旺享有十二分之十份额;台江区亚峰新区14座501单元(包括15#24附属间)原告林美玉、林美珍各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林德旺享有十二分之十份额。……
诉讼第二战:林美玉、林美珍在初战告捷后,随即一鼓作气,再次起诉父亲林德旺、哥哥林大勇,要求法院确认林德旺与林大勇分别于2007年4月24日、2007年5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这次两姐妹输了,一审台江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二姐妹的诉讼请求。
台江法院:被告林德旺未经原告同意,将讼争屋转让给被告林大勇,处分了原告应得的遗产,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诉讼中,被告林德旺、林大勇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陈某证实其于2007年底(或2008年初)告知原告被告林德旺将讼争屋转让卖给被告林大勇,因证人陈某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审法院对证人陈某的证言予以采信。且第三人林二勇、林美珠亦证实原告在2008年正月初二家庭聚会中已经得知被告林德旺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被告林大勇。原告在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后,迟延至2013年8月8日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林德旺与被告林大勇分别于2007年4月24日、2007年5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原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第三战:林美珍、林美玉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虽然未予评判诉讼时效是否超过,但认为法定继承发生后,各相关继承人均取得相应的继承份额,二姐姐按份各取得十二分之一份额,其他继承人继承及产权份额已超过三分之二,且其他继承人均同意该转让协议,故涉案协议应为有效,故驳回二姐妹诉讼请求。
福州中院: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美珍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林德旺与林大勇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属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范畴,本案案由可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物权保护纠纷不当,本院应予以纠正。
……讼争房产由林德旺、林大勇、林二勇、林美玉、林美珍、林美珠六人按份共有,其中林德旺占有的份额为其原有的一半加上其继承所得的十二分之一共计拥有讼争房产十二分之七的份额,林大勇、林二勇、林美玉、林美珍、林美珠各占讼争房产的十二分之一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被上诉人林德旺和林大勇就讼争房产订立《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虽然上诉人林美珍、林美玉不同意,但是上诉人林二勇、林美珠均表示认可,由于林德旺、林大勇、林二勇、林美珠占有的讼争房产的份额为十二分之十,已超过三分之二,符合法律规定,该处分讼争房产的行为有效,故讼争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主张《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虽然确定案由有误,但是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
各位看官,你对这个案件怎么看?换成你是律师,你对这个案件要如何处理,如何设置诉讼请求呢?
诉讼第四战:父亲林德旺以共有物分割纠纷起诉女儿林美珍、林美玉,不过网上信息不全面,只看到撤诉裁定不知具体起诉内容,只知父亲又自行撤回起诉,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裁定同意父亲林德旺撤诉。
诉讼第五战:二姐妹就上述中院判决申请再审,可惜这次犯了低级错误,没有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申请再审,福州中院以超过再审期限为由驳回二姐妹的再审申请。
具体后续,且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