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即使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由一方全部承担,也不能以此完全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责任。当子女生活遭到重大困难,抚养方无力承担时,原本的抚养费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本案婚生女虽然已成年,但仍处于上学阶段,且身患重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依法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因治疗白血病产生巨额医疗费用,同时抚养方因照顾子女无法工作,导致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无法独自承担全部开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突破原抚养费约定的情形。即便另一方主张经济困难,也仅能作为法院酌情调整需付金额的考虑因素,不能成为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的理由。
实务中,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仅能约束父母双方,不能限制子女的合法权利。当子女医疗、教育等必要开支大幅增加,或抚养方经济能力明显下降,难以维持子女正常生活时,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均有权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父母即便离婚,也应该以子女的切身利益为重,共同承担起应尽的抚养责任。
案情简介:
吴小梅系吴刚与李红的婚生女,出生于2006年。2012年,吴刚与李红协议离婚,约定吴小梅由母亲李红抚养,抚养费由李红全部负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吴刚偿还。此后,双方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
2024年,吴小梅被确诊患有白血病,病情急剧恶化且无法配型。起诉时,吴小梅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校读书未毕业,因身体原因尚未独立生活。母亲李红因照顾女儿无法工作,医疗费大部分来源于个人借款,其余部分由吴小梅继父筹借。吴刚自2024年7月起共计向吴小梅转款10000元。因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吴小梅诉请吴刚支付自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400000元。
吴刚表示其目前经济困难,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并计划后续通过社会机构为女儿吴小梅寻求救助。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条款也规定,若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显著增加,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子女生活水平显著降低,子女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吴小某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吴某不负担抚养费,但吴小某罹患急性白血病,必要医疗需求显著增加,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吴小某虽已成年,但目前仍在上学,且因身患重病,需持续接受教育和医疗支持,客观上尚未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吴小某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生父吴某支付抚养费。
吴某虽主张经济困难,但根据子女实际需要优先原则,吴某的经济困难仅能作为调整抚养费具体数额的考量因素,而非免除其义务的法定事由,吴某作为生父应在合理范围内分担抚养责任。
另外,在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鉴于吴小某已因病情花费较多,又考虑到吴某的收入情况及家庭负担,以及其已支付10000元的事实,法院酌定由吴某一次性支付吴小某抚养费15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索引:深圳中院公众号《成年子女患重病,“免付抚养费”的离婚协议可以突破吗?》2026.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