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互有金钱往来再常见不过,但日常的小额开销与谈婚论嫁的大额转账不同,款项性质的差异,决定了分手时给付方能不能主张返还。为了规避日后的纠纷,不少情侣会在浓情蜜意时签订《协议》,约定恋爱期间所有款项均为无偿赠与,分手后不得返还等内容,试图通过白纸黑字将款项性质固定。
但真的有这么简单吗?一般来说,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署的合同本应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恋爱关系中的财产协议效力,从来不会只凭纸面内容一锤定音。法院通常会综合给付背景、恋爱关系存续时长、当地风俗、款项金额、双方收入等多重因素考虑。以下就通过几则判例,梳理法院对这类协议的裁判思路。
案例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案例(中国法院网2026-04-01报道)
法院观点: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20万元是彩礼还是赠与款?从给付财物目的看,该20万元的给付系基于小婷在谈婚论嫁期间提出“以转账表诚意”的要求,小刚签署协议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显然是为了满足推进婚姻缔结的现实需求,具有“以结婚为前提”的特殊属性;从给付时间及方式看,该20万元支付于双方商议婚事的关键阶段,且小刚通过银行一次性转账20万元,属于集中性大额支付,与日常恋爱中零星发生的小额赠与行为有本质区别;从财物价值看,20万元的数额明显超出日常恋爱交往中赠与的合理范围,结合本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该款项已构成家庭重大支出,更符合彩礼“数额较大”的特点。本案中,尽管协议载明“无偿赠与、不得返还”,但上述三点均体现案涉款项实质为彩礼,故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款项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小婷按比例返还部分款项。
案例二:(2024)川14民终529号
一审法院观点:虽然宋某某在黄某某准备好的《恋爱关系赠与协议书》上签字,载明是无条件赠与,但双方心里都明白,宋某某为黄某某购买车辆、支付购房首付款均是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微信聊天记录中彼此称呼“老公、老婆、媳妇、宋太太”来看也是如此,宋某某在《恋爱关系赠与协议书》上签字也是为了获得黄某某的好感,想以后结婚,由此可见,宋某某向黄某某赠与大量钱财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且根据宋某某约30万元的年收入,黄某某约10万元的年收入来说,宋某某向黄某某赠与价值36万元理想牌小汽车和购房首付款20万元已经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明显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做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黄某某主张宋某某为其购买的理想牌小汽车和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完全属于无偿赠与,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宋某某在《恋爱关系赠与协议书》上签字就将购买的小汽车和购房款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一审法院确认《恋爱关系赠与协议书》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黄某某继续占有上述案涉车辆和购房款欠缺合法依据,应当退还宋某某购房款20万元及川AF9××**理想牌小汽车。
二审法院观点:本案中,虽《恋爱关系赠与协议书》将宋某某的赠与约定为无偿赠与,不附带任何条件,但该约定明显与本案附条件赠与的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并非宋某某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判认定《恋爱关系赠与协议书》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符合案件客观事实。宋某某在双方的恋爱关系终止后,以诉讼方式请求返还相应财物,以行为表明其请求解除合同,并非未请求解除合同。故宋某某以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请求解除赠与合同返还有关财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三:(2024)新0104民初13008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主要为原告小加向小刘在金钱物质层面支出较多,虽然按照《恋爱赠与合同》的约定小加向小刘的转账,均是日常性、及时性的支出,均为无偿赠与,在恋爱期间或结束后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返还。但是对于该条款所约定的“日常性”“及时性”的支出应当结合双方彼此的经济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年龄、心智成熟等因素从而综合予以认定。对于小于1,000元以及444.44元、222.22元、1,314元、520元等双方间约定俗成或对增进双方感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均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具有特定的属性。按照双方签订的《恋爱赠与协议》所约定的“日常性”“及时性”的消费支出,不应予以返还。而对于使用大笔的金额购买奢侈品包包、首饰、大牌化妆品、或使用大笔款项用于美容,偿还房屋贷款等明显超过表达爱意或增进恋爱感情的范围,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双方恋爱已终结,条件不成就,应当对于大额或非必要的生活消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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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2020)皖01民终8796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李雷与韩梅梅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进而确立恋爱关系仅一个月时间后,就为韩梅梅在厦门购房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等合计约240万元,虽然李雷向韩梅梅出具了赠与协议,载明是无条件赠与,但双方心里都明白,李雷为韩梅梅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李雷出具赠与协议目的也是为了获得韩梅梅好感,想以后结婚,由此可见,李雷向韩梅梅赠与大量钱财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
本案李雷向韩梅梅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韩梅梅主张李雷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李雷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本院确认本案中李雷与韩梅梅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韩梅梅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定韩梅梅退还李雷赠与款项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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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书面协议并非万能,法院会综合款项性质、金额、目的审查。现今法院的主流观点基本为小额赠与及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尚且属于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范围,无需返还,而大额赠与则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会支持返还。
对于主张返还的给予方来说,大额转账、购房购车等出资,即便签了无偿赠与协议,仍可按附结婚条件赠与、分手后条件已无法达成为由主张返还;520、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小额日常消费,一般不予支持。建议明确转账备注、留存谈婚论嫁记录,区分大额预付与日常开支,避免笼统约定为无偿赠与。对于受赠方来说,不要盲目依赖协议,以为签了“无偿赠与、永不返还”的协议就能高枕无忧。协议内容需符合常理与公序良俗,否则将不被采信。小额赠与、日常共同开销可按约定处理;大额款项应如实定性,保留消费凭证与真实赠与意思记录。若想借恋爱不当获利,即便有协议也难获法院支持。总之,恋爱财产约定应诚实信用,涉及大额财产纠纷的,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