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绝大多数为民间借贷纠纷,导致不少人以为“夫妻共债”规则仅适用于借款情形。但实际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其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借贷纠纷,而是涵盖所有类型的合同之债。
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签订的合同,但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均可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赵某某的债权来源于装修合同,但赵某某成功证明了装修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因此案涉装修合同虽然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但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合同项下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赵某某为李某某装修房屋,约定价款230400元。装修后李某某支付170000元,剩余60400元一直未予结清。为此,李某某向赵某某出具了欠据一份。此后虽经催要,李某某仍未支付该笔尾款。原告赵某某遂将李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装修款60400元及利息。原告主张,该装修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辩称王某某未在欠据签字,应由李某某个人承担。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某某作为债务人李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对案涉装修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查明,李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案涉装修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赵某某已举证证明案涉装修房屋系被告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和生活的房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生活”行为。因此,该装修款虽然是以李某某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本质基于夫妻为家庭日常共同生活而产生,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虽然未在欠据上签字,但作为共同生活主体,其实际享受了装修成果带来的居住便利和环境改善,应当承担相应的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赵某某装修款60400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索引案例:山东高法公众号《夫妻一方因装修负债,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