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很多人以为只要离婚协议里没写的房子,离婚后都能拿来重新分。真要是这么想,那可就吃大亏了!
这个案子女方一审拿走三套房产折价款近1600万,二审却一分没捞着,全因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再无任何共同财产的兜底条款,而二审查实她对这三套房产实际是知情的,故不存在漏分或男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也就无法再据此主张分割。
很多人签协议往往只盯着白纸黑字列出来的财产,觉得最后加的兜底条款只是走个过场,其实这句才是真正的绝杀!只要签下这句话,就等于你打包票该分的都分完了,没写的我也认了。想推翻它,前提是真的不知情。
所以签离婚协议时能列明的财产一定尽量写清楚,兜底条款千万慎用。要是协议写得稀里糊涂留了瑕疵,哪怕婚离了,以后的财产纠纷后患无穷。面对复杂的财产分割,签协议前最好找专业律师把关,这才是防患于未然的最优解。
案情简介:
2011年,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男方分得4号、5号、6号及7号房产,女方分得8号和9号房产,男方向女方支付现金补偿款近195万。此外,协议还设定了兜底条款,明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共同财产。然而,由于该协议并未约定1号、2号及3号房产的分割事宜,女方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上述三套房产。
一审法院观点:
1号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男方主张以个人财产还贷但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该房屋判归男方所有,男方需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向女方补偿10034574元。
2号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并登记于男方名下。男方主张系代案外公司持有,因代持协议存瑕疵,法院不予采信,认定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男方在离婚后个人还贷的贡献,且独自抚养子女,法院判令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4857991元。
3号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并登记于男方名下。男方主张系为父母购买但证据不足。法院认定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评估价值一半的折价款624700元。
综上,法院判决三套房屋均归男方所有,男方共需向女方支付折价款合计1551万余元。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关某与张某于2011年7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其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后,双方不再拥有任何共同财产,彼此之间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从该条款上看,双方在离婚时已就共同知晓的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虽然《离婚协议》中并未全部列明双方知晓的所有财产,但在协议文末约定该兜底条款应视为对双方已知晓的财产进行了全部处理。因此,涉案财产是否属于漏分财产以及是否存在另一方隐藏财产等侵害行为,应审查关某对涉案财产在离婚时是否知晓。
具体到本案,本院认为关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对于涉案三套房产均知晓存在。理由如下:关于某1房屋,关某在离婚前与其子女均居住于该房屋内,且邮件中亦列明了“某1”;关于某2房屋,关某于2005年1月14日与张某共同在委托他人购买某2房屋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应视为其对某2房屋已知晓。其辩称只是配合签字,具体情况不了解的的理由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某3房屋,在关某与张某协商离婚过程中,双方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有所体现。关某虽辩称邮件中的房屋并非本案涉案房屋,但关某所指的案外房屋系张某在婚前购买,且双方签订婚前财产约定,约定双方婚前的财产及利益为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关某辩称亦与常理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关某对于涉案财产在离婚时均已明确知晓,关某辩称其不知晓的理由与在案证据相悖,且与常理不符,本院对此均不予采信。
结合《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约定的兜底条款,本院认为,涉案财产不属于漏分财产且不存在另一方隐藏财产等侵害行为。故关某主张在本案中予以分割,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21)京01民终17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