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情形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忽视:判断继承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双方是否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非看遗产实际分割或款项到手时是否已经离婚。只要被继承人死亡发生在婚内,即便遗产在离婚后才实际分割、变现,该继承份额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发现后仍可依法主张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母亲的自书遗嘱虽然写明将房产份额给张先生,但并未明确写明该继承份额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除外情形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必须要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遗嘱没有明确排除配偶的共有权,该继承份额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出售后所得售房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讲白了,要想避免此类争议,在立遗嘱时就必须明确排除配偶权利,例如“本财产只归由本人儿子某某某一人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当然,如果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之后还有挽回途径吗,理论上并非完全没有空间,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使财产由其他继承人取得,但这一路径需要其他可信继承人的配合,操作难度并不小。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存款,男方自愿补偿女方100万元。离婚后,因张先生未按约支付100万元补偿款,李女士诉至法院。庭审中,李女士意外得知,张先生母亲在自己与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去世,还留有一套房产,张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办理继承公证,并按遗嘱继承62.5%的份额。后四人共同将该房出售,张先生分得售房款400余万元。李女士认为,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该笔售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所得售房款。
法院观点:
张先生母亲在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前去世,继承发生时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母亲的自书遗嘱虽然写明将房产份额给张先生,但并未明确写明该继承份额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支持李女士的分割诉求。
索引案例:新华社微信公众号《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婚内继承400余万房款,还能分割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