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王某2在他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立有《房产遗嘱》,主要内容为“1、立遗嘱人于2002年9月取得了位于顺义区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36.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顺私字第X号。2、立遗嘱人自愿将该房产赠与张某个人。3、受赠人(即继承人)必须对赠与人尽到赡养义务,否则赠与人(立遗嘱人)有权取消本遗嘱确立的受赠人的继承权。”该房产遗嘱为打印遗嘱,立遗嘱人姓名信息、遗嘱所涉遗产为手写填充内容。立遗嘱人王某2、见证人张某1、魏某、受赠人张某签字并按捺手印。
王某2因病由张某送医,2018年1月8日,王某2因急性心肌梗死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去世,张某于2018年1月14日将王某2火化并料理后事,并将王某2安葬。2019年7月31日,张某在北京晚报登报寻人启事,寻找王某2之子未果。
一审北京顺义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保证书和房产遗嘱系在见证人见证下所立,应为张某与王某2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在王某2生前照料其日常生活、生病送医,王某2去世后张某将其火化并购置墓地后安葬,承担了对王某2生养死葬的义务,理应享有受遗赠涉诉房屋的权利。
二审北京二中院观点: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