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5日,黎其芳与周虹签订《赠与合同》,将上述房屋80%份额赠与给周虹并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后黎倩以黎其芳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共有财产的80%份额无偿赠与周虹,该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福州鼓楼法院观点:
基于黎其芳对案涉房产享有不动产物权,黎其芳与周虹签订了《赠与合同》,黎其芳自愿将自己的房产80%份额给予受赠人周虹,周虹实际接受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赠与合同》合法有效。黎其芳有权处分案涉房产,其按照与周虹签署的赠与合同约定,办理了案涉房产产权过户登记,明确了各方的案涉房产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根据现有证据,并无法证明在周某斋去世后,其家庭内部已进行析产继承,案涉房产应为周某斋的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黎其芳在对案涉房产进行处分时征得所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故黎其芳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现黎倩主张黎其芳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并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可予以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