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产二及内部装修、家具、家电归徐某所有;
3.车辆归徐某所有;
4.双方名下各类金融账户资产归徐某所有;
5.王某及其弟弟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所出资金及增值归王某所有。
1.徐某在警察在场时尚且情绪激动企图动手打人,在警察离开后又收走王某手机及车钥匙,王某处在绝对弱势且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必然担心自己不签字则人身安全难以保证,可以认定王某在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胁迫。
2. 协议约定徐某取得几乎全部财产而王某基本放弃所有财产,内容显失公平,违背了一般的生活常理。
综上,对王某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撤销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徐某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偏差,适用法律错误。
1.徐某提供的录像可以证明事发当天早晨王某及租客就在房屋一内,言语亲密且肢体相拥,徐某情绪激动是人之常情;
2.徐某控制王某手机及车钥匙是因为2021年7月王某第一次被徐某发现出轨时,当日便转移资产到其母亲名下,徐某为保障其不再转移资产而选择控制其手机,且王某在出轨期间也频繁使用婚内资产与第三者消费;
3.徐某记录并提供录像是为了还原事实,其中显示王某仔细阅读了协议内容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因王某转移挥霍共同财产,双方协议是在综合考量的情况下签订的。
证据二:徐某与第三者在酒店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视频,拟证明徐某有婚内出轨行为。
质证意见:
证据一: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该记录不完整;对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该录音无法确定对话的时间、地点、人物。
证据二: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视频是王某私自闯入私人空间并暴力压制下拍摄,且也与本案审理无关。
3.在恢复自由身之后,尽快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协议,以免期间经过导致协议撤销不了。
(2022)赣1002民初5413号
(2023)赣10民终101号
案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作者:李慧萍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