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原告向被告转账592万元,被告向原告转回212万元,差额的380万元用于购房。
2020年婚内,原告向被告转账118万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签约购房,总房价2280万元。
2020年5月31日,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
2020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被告一人所有。
2022年,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损失。
118万元:双方未订立借款协议,离婚协议中亦未提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发生过借贷,不认定其为借贷。
综上,经与其他账目折抵,被告应归还原告24万余元,并支付违约损失。
二审裁判
一审判决后,双方分别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案号:(2022)沪0105民初998号
二审案号:(2022)沪01民终11209号
作者:李凝未 吉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