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已育,但双方当事人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包括:(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所以彩礼法院会支持返还,但是具体返还多少有待考量。
这就导致在不同案件中,法官会参考不同情形,做出不一样的判断,需要当事人双方出示证据进行举证。
3、平衡法理和情理
法官的考量因素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大致总结出来。如(2022)沪0115民初1820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例中写道:“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涉案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相关(2020)沪0114民初17045号、(2022)沪0115民初18339号、(2016)沪0115民初29584号……等法院的案例可知,法官在酌情考虑返还时通常会参考以下因素:
(3) 彩礼数额;
(4) 风俗习惯;
(5) 给付是否造成经济困境;
(6) 在解除婚约中双方过错情况;
(7) 扣除必要花费;
(8)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
比普通返还彩礼案件中更为特殊的是未婚生育通常会涉及到抚养关系,抚养关系与彩礼返还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实践中不会同案判决(调解除外)。
另案起诉的抚养费支付与否、有无生效的判决,这对未婚生育彩礼返还案中的法官来说,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近期的(2023)豫1502民初1552号、(2023)甘08民终167号判决可供参考。
作者:雷春波 黄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