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郑某于2020年11月4日结婚。2022年8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06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调解离婚,登记在吕某名下的1003房归吕某所有,吕某支付郑某补偿金100万元;等。
杨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显示:
1、微信记录显示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郑某共向吕某转账179701.1元;以上微信记录各方均予以确认;
2、招商银行流水显示,郑某于2020年2月5日转账30000元给吕某,于2020年6月12日、10月11日分别转账10万元、2万元给广州融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辰公司”);杨某表示转账给融辰公司系给吕某购置不动产。郑某表示上述给融辰公司的2万元是购买车位的定金。2021年7月16日,融辰公司将该2万元退回给郑某。郑某表示上述2万元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同意本案中一并处理。
3、郑某广发银行信用卡记录:2020年6月19日信用卡刷卡套现30万元、2020年9月30日信用卡分五笔刷卡套现70万元。杨某表示:套现30万元当天通过谭某转给吕某29万元、套现70万当天通过胡某转给吕某60万元;2020年5月18日、7月14日、8月3日、9月7日分别套现9万元、8万元、9.3万元、208697元、98500元。
4、郑某民生银行信用卡记录:(1)2020年1月9日、1月22日、2月28日、8月3日支付给广州市瑞美丽尔3万元、6万元、12万元、5000元;(2)2020年10月22日支付给月子会所;(3)2020年4月10日信用卡刷卡套现68万元;(4)2020年7月14日、8月3日、9月7日分别套现15800元、91300元、99680元;(5)2020年2月14日支付37800元、47600元给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第四分公司。
杨某表示:(1)吕某为广州瑞美皮肤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系为吕某购买月子套餐,(3)当天通过谭某转给吕某50万元,(4)套现后将款项给吕某,(5)情人节给吕某买礼物。
吕某表示:(1)吕某是瑞美丽尔皮肤管理公司股东之一,2020年1、2月份的时候,当时是郑某在瑞美丽尔店消费的时候,是他自本人的消费,当时双方还没建立关系,双方刚认识。瑞美丽尔是美容院,郑某超就是2020年1月开始在店里消费,他购买了美容卡送给别人;(2)确认是住月子中心,月子套餐是郑某支付;(4)、(5)不确认。
郑某表示:(1)前三笔款项合计18万元,当时是因吕某需要用钱,向郑某提出前往其所经营的美容店向财务刷卡,郑某称相关的款项刷卡进入美容店之后,美容店会转给吕某。第四笔款项是郑志豪的正常消费,开卡消费5000元。(5)情人节那天37800元是给吕某买礼物,47600元是给杨某买礼物。
5、郑某华夏银行信用卡记录,2020年3月26日信用卡套现14.9万元。杨某表示次日通过谭基强转13万元给吕某。
6、谭某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20年3月27日转给吕某13万元、2020年4月10日转给吕某50万元、2020年6月19日转给吕某29万元;谭某与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以上款项均由郑某指示谭某转给吕某;谭某的证人证言。
7、胡某的证人证言、与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显示:2020年9月30日由胡某分别向吕某转298000元、302000元,共计60万元,上述款项均由郑某指示胡某转给吕某。
杨某因本案诉讼支出了财产保全担保费3600元。诉讼中,杨某表示:套现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款项应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套现行为已经让杨某要背负这个可能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了,所以现在对于郑某转移的这些资金,杨某应该要先去争取回来,之后到底银行是否把这个债务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那是另外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应该由吕某全部偿还后,根据郑某的过错行为再确定与杨某分配的比例。
吕某表示:根据吕某、郑某的离婚调解书已经确认了由吕某向郑某补偿100万元。因此无论郑某转了多少钱给吕某,都已经在离婚案件中予以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