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分享: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部门是否应主动对房屋存在共有人进行审查?分类: 房屋物业, 案例参考2024年9月18日 案情摘要 胡某甲与胡某乙等人均系胡某丙的孙子女。胡某丙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成房屋一座,于1990年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为胡某丙。后胡某甲以接受胡某丙赠与为由,提交了胡某丙于1995年9月出具的《房产赠送书》等相关材料,请求办理转移登记。甲县政府于1995年10月为胡某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胡某丙于1999年去世。胡某乙等人不服,以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为由,于2005年4月向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乙市政府认定,胡某丙生前在国外有配偶。乙市政府认为,甲县政府凭胡某丙出具的《房产赠送书》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给胡某甲,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作审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决定撤销甲县政府为胡某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胡某甲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乙市政府所作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丙生前在国外无配偶。 法律问题 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是否应主动对房屋存在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审查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尽管胡某甲提交了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但在房屋可能存在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为了解房屋权属状况及确认房屋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房屋登记机关应主动予以审查,保证物权变动行为合法、真实和有效。 乙说否定说 胡某甲提交了证明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且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未遭否定,表明基础民事赠与关系成立,甲县政府应予登记,不应主动审查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登记行为完成之后,若对赠与行为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先行解决,再解决行政登记问题。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房屋行政登记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即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若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及其他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符合法定要求,则房屋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在房屋行政登记行为完成之后,若经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则可再行解决房屋行政登记问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5月出版 转载自鱼龙聊房公众号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青岛市律师协会一行到福州市律师协会座谈交流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师分享:员工签订的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担责?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评析:大哥收情夫2.5万补偿反被告敲诈,其父为保儿主动退钱后又告情夫不当得利,猜猜这笔钱最终花落谁家?——山东淄博捉奸案最新进展2025年7月18日福州律师评析: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为啥还能有效?2025年7月16日福州律师蔡思斌解答:小区下水管道反水导致家里被淹,应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附参考案例2025年7月14日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离婚协议写明孩子成年后仍需付大学学费,若一方违约不履行,另一方起诉能获支持吗?2025年7月11日福州律师评析:丈夫出轨为保婚赠房与妻约定永不离婚,妻子坚持离婚他反悔,法院判必须给房!新规施行后或有反转?2025年7月9日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最高院宣布:烂尾楼业主不用还贷了!法院判了,烂尾楼业主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无需还贷,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2025年7月8日